市場監管總局公布市場監管服務型執法典型案例
2025-05-07 市場監管總局 點擊:次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2024年10月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牢固樹立監管為民理念 推行服務型執法的指導意見》,在全國市場監管部門推行服務型執法新模式。近半年來,各地市場監管部門積極探索創新,構建“預防為主、輕微免罰、重違嚴懲、過罰相當、事后回訪”的服務型執法。現選取3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杭州市熱電企業無主觀過錯不執行政府定價不予行政處罰系列案
基本案情:根據國家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設施運行監管辦法和屬地非省統調公用熱電聯產發電機組環保電價考核辦法規定,環保部門將熱電企業的排放監測結果抄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熱電企業作出沒收環保電價的行政處罰決定。2024年,杭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市生態環境局來函抄告情況,對11家熱電企業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存在超標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并收取環保電價款的行為,不符合上述環保電價政策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不執行政府定價的違法行為。經調查,燃煤熱電企業超比例排放行為,多由發電機組啟動、設施退出、機組負荷不穩定等客觀因素導致,雖存在超排放事實,但無主觀過錯。通過深入走訪,當事人已完成環保設施設備技術改造,通過了生態環境部門的竣工驗收,但即便企業已達到超低排放要求,受發電機組各種原因導致的啟停、檢修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也難以保證全年排放指標完全達標。鑒于當事人無主觀過錯,杭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及《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同時,基于環?己艘,決定對11家當事人合計多收的環保電價款4.17萬元予以收繳。
典型意義:推進服務型執法,將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實現從“管制導向”向“服務導向”轉變。本案在辦理過程中堅持實事求是,全面、充分、客觀地調查發電企業的超排原因,依法適用不予行政處罰。既嚴格遵循了法律規定,又給予企業合理的容錯空間,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一是認真調查,深入走訪,不僅發現了違法事實,而且找到了違法行為發生的原因,排除了企業的主觀故意。二是避免了企業因行政處罰而面臨的信用受損、融資困難等問題,使企業能將更多精力和資金投入到生產經營與環保技術升級中,助力企業持續發展。三是針對發電企業多收環保電價款項上繳難問題,通過收繳多收環保電價款的方式,明確上繳渠道,解決了長期以來困擾企業和相關部門的難題,確保財政資金應收盡收,維護了財政收支的規范性和嚴肅性,也為類似問題的處理提供了有益參考。
二、青島十八家家悅超市有限公司青島中海寰宇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31日,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青島十八家家悅超市有限公司青島中海寰宇店售賣過期黑糯米。經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貨架上的5包黑糯米已超過保質期1天。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涉案貨值160.5元,違法所得83.7元。經查,當事人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且及時對售出的過期食品發出召回通知。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能如實說明供貨來源,違法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并自行改正,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中免罰條件的規定。2025年3月7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市北區市場監管局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執法部門并未止步于發放違法風險預警告知書、合規經營指南等“事后回訪”常規舉措,而是進一步結合經營主體特點,提供了一系列針對性幫扶措施,“民生溫度”與“安全底線”得以兼顧。一是通過案件回訪開展“健康體檢式”執法檢查,明確進一步整改方向及合規經營要求。二是開展“過期食品防控制度”專題培訓,設立專職“食品安全指導員”,指導企業完善電子化進貨臺賬動態管理,規范“采購記錄—臨期預警—下架處置”全流程標準化操作,配套開發“門店臨期預警App”實現智能提醒。三是疏堵結合,引導企業設立“臨期食品折扣專柜”,通過“階梯折扣+消費提示”實現安全快速去庫存,既降低企業損耗成本,又滿足市民品質消費需求。
三、溫州市佳圓糧油食品有限公司等違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大米案
基本案情:2024年初,溫州市龍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溫州市佳圓糧油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翻包大米。經進一步調查查明,2023年起,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及商標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將其他品牌大米拆包后分裝,重新標注最新生產日期,以低價米、陳米冒充高價新米銷售。截至案發,當事人累計違法生產大米72.5萬公斤,涉案金額457萬元。同年3月28日,龍灣區局對溫州潤誠糧油貿易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其存在翻包、篡改大米生產日期的違法行為。僅“五米常香”一款產品,當事人委托印制“五米常香”包裝袋16.6萬條,折算大米145.08萬公斤,涉案金額868萬元。溫州市佳圓糧油食品有限公司、溫州潤誠糧油貿易有限公司因違法經營額巨大且達到刑事追訴標準,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2024年5月27日,溫州市局組織開展大米行業專項整治集群行動,查實5家企業存在不同程度違法行為,于2024年10月對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罰沒金額2.4萬元至24.8萬元不等;另有2家企業存在標簽瑕疵問題,鑒于其違法情節輕微,依法對其作出責令改正、免予處罰的決定。
典型意義:服務型執法并非一味寬松,對損害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違法行為要依法從嚴處罰。本案通過剛性執法鏟除行業頑疾、柔性服務引導合規轉型、分類施策保障民生需求,構建了“打防結合、疏堵并舉”的治理機制。一是剛性執法清頑疾。針對大米行業“翻包改期”灰色產業鏈隱蔽性強、危害面廣的特點,開展跨區域集群作戰,對主觀惡性強、涉案金額巨大的企業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實現查處一批違法行為、服務整體行業的良好效果。二是柔性服務明底線。召開行業警示會,向企業提供分裝操作規范示例及風險提示清單,幫助經營主體明晰法律底線。同步建立“線上答疑+實地指導”服務機制,推動小微企業完善原料溯源、過程記錄等內控制度,從源頭減少違法風險。三是分類施策保民生。根據違法行為危害程度實施差異化處置,對輕微違法企業責令改正免罰,督促限期整改;對提供加工服務的非主觀故意主體,結合整改情況減輕處罰;對使用有機溶劑篡改日期等高風險行為從嚴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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